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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03号被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祥兴路118号。被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96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元。因被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民委员会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