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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晓莉与邱建丽李英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莉,邱建丽,李英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杜晓莉,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建丽,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英河,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晓莉与被执行人邱建丽、李英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邱建丽、李英河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邱建丽、李英河负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及申请执行费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英河自愿于2017年4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晓莉借款60500元。二、被执行人李英河同意将法院扣划其工资收入14.7万元,扣划邱建丽工资收入7.5万元支付申请人杜晓莉。三、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被执行人如不按上述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恢复原案执行。五、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英河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