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锡淮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7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锡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13幢102房。法定代表人周慧玲,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新,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纪铭,该司职员。被执行人王锡淮,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锡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514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锡淮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包费7977.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3执17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