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强槟,北京嘉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丽梅,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丽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丽梅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丽梅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司股权等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李丽梅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