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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振胜与赵建平、张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胜,赵建平,张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胜,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新华小区派出所民警,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波,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平,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鸫,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龙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张振胜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平以及原审被告张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查,2016年1月18日张龙生的会计曾给赵建平通过民生银行卡支付过5000元,双方对支付5000元并无异议,仅对该5000元是利息还是本金存在异议,但原审中既没有查明,也没有认定。其次,在双方借款期间,作为借款人的张龙生通过银行卡给其妻转付近7万元,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该转款行为是否与本案所涉的借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张龙生之妻作为共同被告,便于将本案的事实一并查清,且双方当事人对追加被告的问题均无异议,原审判决对所涉事实及问题均未予考虑。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振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广金审判员  焦跃峰审判员  雷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