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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代兵、盖茂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兵,盖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盖茂峰,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申请执行人代兵与被执行人盖茂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盖茂峰名下有车牌号为鲁E×××××的蒙迪欧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鲁E×××××的思域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盖茂峰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蒙迪欧牌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及车牌号为鲁E×××××思域牌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