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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刘清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刘清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2073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荣,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清平,女,生于1980年4月30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诉被告刘清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成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