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潘月珍、黄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月珍,黄丽,余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潘月珍,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黄丽,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余学红,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潘月珍与黄丽、余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工商均无登记记录、在不动产登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房产已出租,租金交至2018年9月,2017年10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潘月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2016)闽07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