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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开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228号被执行人:周开明,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塘市镇赵家村第一村民小组。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周开明应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该款,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3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凯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宝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