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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志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志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91号罪犯肖志生,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志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肖志生已退赃款人民币13247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责令肖志生二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87329.54元,予以归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0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志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847.5分,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087.5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800元。另查明,罪犯肖志生住所地镇民政办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肖志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志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