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富锦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长友、第三人富锦市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长友,富锦市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984号原告:富锦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霞,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金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友,男,汉族,退休工人。第三人:富锦市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富锦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长友、第三人富锦市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富锦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坤审 判 员 丁春丽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