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方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69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福,男,1963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洛河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7年10月6日在黄山被抓获并被羁押于黄山区看守所,同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怀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方福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方福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电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厂路造纸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方福的酒精含量为87mg/l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李方福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急诊科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李方福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1mg/l00ml,大于80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方福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朝阳司鉴所(2016)法毒检字第453号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李方福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方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