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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英素与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英素,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09民督75号申请人:蒋英素,女,汉族,1964年03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陶怡路30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5946M。法定代表人:王季。申请人蒋英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蒋英素称在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建司)工作期间,怡安建司欠蒋英素人工费。经结算,怡安建司于2017年9月6日向蒋英素出据欠条,载明:欠到蒋英素人工费10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后,怡安建司分文未付,现申请人蒋英素要求被申请人怡安建司给付所欠人工费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英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蒋英素人工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元,由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