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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添报与粟元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添报,粟元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340号原告:石添报,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粟元政,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石添报与被告粟元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石添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添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石添报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行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人民陪审员  杨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