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339号被执行人:罗庆,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庆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16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罗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暂扣于本院的赃物VIVO牌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根据业务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向常熟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1603号刑事判决书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