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从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960号原告: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西环路880号。法定代表人:黎爱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1000012236.被告:韩从兵,住达川区三里坪清晨丽苑1幢1单元8楼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从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县华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朝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