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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许敬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许敬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00号之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2575XD。负责人:赵子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新龙、张国良,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敬琳,女,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被告许敬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6元,减半收取计5533元,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