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殷其国与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国,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490号原告:殷其国,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佟俊超,职务局长。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殷其国诉被告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其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其国以涉诉房屋系原告母亲所有,本案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殷其国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其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