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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51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敏,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二连浩特市,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5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敏酒后驾驶×××号小汽车行驶至锡林街与团结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测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4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周敏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与照片材料、二连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2017]毒检字第083号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证人马某证言、被告人周敏的供述与辩解、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另经社区矫正评估机构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陈学伟审判员刘良士人民陪审员郭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焦斯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