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713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