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713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