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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严刚石与吴宏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宏馨,严刚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馨,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会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刚石,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吴宏馨因与被上诉人严刚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吴宏馨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通知吴宏馨于同年7月25日前交纳上诉费,并告知其如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将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吴宏馨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宏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习生审 判 员 李少杰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子腾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