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连国与被执行人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国,陈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国,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陈金凤,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张连国与被执行人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杨连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董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