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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与江门市蓬江区创新兴内衣有限公司、谭向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江门市蓬江区创新兴内衣有限公司,谭向建,黎慕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瑞丰路3号。法定代表人:文荣炜。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创新兴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嘉和路83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余赛群。被执行人:谭向建,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黎慕仪,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创新兴内衣有限公司、谭向建、黎慕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拍卖被执行人黎慕仪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嘉和路83号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19室、220室、235室、236室、237室、238室、239室、240室、311室、312室、313室、314室、315室、316室、317室、318室、319室、320室、335室、336室、337室、338室、339室、340室房屋,分配所得款项3298260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建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