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磊、陈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磊,陈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军,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潘磊因与被上诉人陈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潘磊于2017年9月7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潘磊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李 黎审判员 苟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