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49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容与被执行人曾焕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焕思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调解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焕思(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东屏镇仙岩东路33弄23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