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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人生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刑初358号自诉人蒋某某,女,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住泰兴市。诉讼代理人吴春明,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生某某,女,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住泰兴市。辩护人徐然,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蒋某某以被告人生某某犯侵占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蒋某某撤回自诉。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秦晓林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沁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