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银莲与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莲,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11308号原告:薛银莲,女,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湘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清。原告薛银莲诉被告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银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银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人民币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底至4月初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000元,并出具了欠条1份。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薛银莲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1份,载明:“今有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欠职工薛银莲身份证号码:×××,2016年3月到2016年7月份合计工资(1000)。人民币壹千元。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章)2016-08-”。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底至4月初,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000元未付,并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薛银莲工资款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