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朱永富与许鹏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富,许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富,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许鹏鹏,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富与被执行人许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鹏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永富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案件执行费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