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弛,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光山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2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艳、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4日16时许,在光山县北向店乡千里园社区杨义车库门口,被告人张弛在金某和郑某的帮助下,窃取被害人向某放置在该处的两捆通信光缆。被盗的两捆通信光缆每捆长约1200米,共计约2400米。2、2017年4月2日14时许,在光山县北向店乡千里园社区杨义车库门口,被告人张弛在冯某的帮助下,窃取被害人向某放置在该处的一捆通信光缆。被盗的这捆通信光缆长约600米。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被盗的3000米光缆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966米光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金某、郑某、冯某、王某、张某、裴某证言,被害人向某陈述,被告人张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光价认字[2017]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