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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么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么金保,徐银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2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09号。负责人:管瑞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么金保,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云,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银豹,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么金保、徐银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允霞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李曙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国丰书 记 员 刁元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