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覃君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690号之一被执行人覃君福,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覃君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君福对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处罚未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桂1322执690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缴付罚金7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覃君福送达了(2017)桂1322执690号执行通知书和限期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覃君福已于2017年10月18日将罚金7000元,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案已全部履行完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象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刑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