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9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志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9904号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法定代表人:韦庆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雕,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霞,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志霞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下受理费2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周志俊人民陪审员 刘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元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