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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远与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972号原告:黄远,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被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575120。法定代表人:周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贺艳刚、关境翔,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黄远不服被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食药监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黄远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食药监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远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远负担。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倩衡李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