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海明与徐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明,徐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6113号原告金海明,男,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国兵,男,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明诉被告徐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明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