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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海明与徐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明,徐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6113号原告金海明,男,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国兵,男,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明诉被告徐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明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