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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为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为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刘智礼。被执行人:成都市为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甘德斌。本院在执行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为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物业管理服务费193420.04元及利息、垃圾清运费1941.1元、案件受理费4186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