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满苏与吕德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苏,吕德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5904号原告:王满苏,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吕德尔,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沈英,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苏诉被告吕德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满苏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满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亚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玉萍?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