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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文帝与高万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帝,高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帝,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高万宝,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帝与被执行人高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号民初2208民事判决书:被告高万宝归还原告黄文帝借款5万元;承担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8万元(含已付1万元款项);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6年6月25日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万宝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高万宝与申请执行人黄文帝就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万宝截止2017年10月24日共履行执行款23000元,下剩执行款被执行人高万宝承诺在一月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文帝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936元,由被执行人高万宝已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文帝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936元由被执行人高万宝已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