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银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银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23号罪犯林银章,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银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银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27分。2017年2月22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编号:02649381)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银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