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0035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3号C馆-UG-01、C馆-UG-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CYA8F。法定代表人:赵家旺,该公司供应链中心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