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郎静、朱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静,朱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78号申请人:郎静,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朱睿,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人郎静与被执行人朱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6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睿名下的皖P×××××号路虎牌小型汽车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变卖、转移、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