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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伍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伍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纺织西路。被执行人李伍济,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伍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伍济名下银行存款512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