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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馨尧与郭萍、马铭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馨尧,郭萍,马铭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822号原告刘馨尧,女,1996年2月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郭萍,女,1962年3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马铭阳,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审理原告刘馨尧诉被告郭萍、马铭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馨尧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萍、马铭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馨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馨尧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沈 楠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