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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广珍与李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珍,李杰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4060号原告:王广珍,女,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被告:李杰荣,女,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广珍与被告李杰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珍、被告李杰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19时,在阜南县××队××号XX家门口,被告李杰荣与原告王广珍等人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李杰荣与王广珍发生厮打,李杰荣将原告手弄伤,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91元。由于被告未赔偿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杰荣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是原告等人殴打被告。阜南县公安局对被告做出处罚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错误,被告对阜南县公安局南公(焦)行罚决字[2017]2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依据,不应当支持。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19时许,在安徽省阜南县××队××号XX家门口,原、被告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李杰荣将原告王广珍打伤,原告受伤后到阜南县卫生院进行治疗,共开支医疗费459.72元。(票据8张)。李杰荣因此被阜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王广珍亦被阜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拘留不执行)。本院认为:被告李杰荣将原告王广珍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广珍与被告李杰荣发生厮打,对于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59.72元(票据8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因原告未住院治疗,不存在以上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广珍医疗费229.86元(459.72×50%);二、驳回原告王广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杰荣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怀奎附(2017)皖1225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并及时通知主审法官。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帐号:17×××07;主审法官:李冬霞,办公电话:0558-697****;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黄岗法庭,邮政编码23630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