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宝生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宝生,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2410号原告:常宝生男,195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告:刘辉,男,汉族,个体,住方正县。原告常宝生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买了我的房子,房屋坐落于方正县龙寓高墅,口头约定了价格,四年付清,被告给了一部分钱以后联系不上也不给我钱,故我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事项不够具体,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宝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退还原告常宝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心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