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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其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其林,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需要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一次申请延期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于2017年9月26日对该案中止审理,于2017年10月17日对该案继续审理,并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艳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上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其林位于XX镇XX村XX组XX号的家中查获两支枪,其中一支是陈其林于2014年购买铁管和射钉枪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另一支是陈其林于2014年下半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名叫“虎XX”(另案处理)的人处购买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公安民警到陈其林的家中,由陈其林的母亲打电话给陈其林,陈其林主动让其母亲上缴两支枪,并于第二天去派出所自首。经重庆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从陈其林家中查获的两支枪均认定为枪支。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其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陈其林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其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高坪派出所得到线索称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X镇XX村XX组陈其林家中可能藏有枪支。民警当日立即赶到该地进行核查,因陈其林家中仅有其母亲在家,民警通过工作,要求王某某电话联系陈其林,陈其林在电话中交代了自己放在家中的两支枪支的地点。民警根据陈其林的交代,在其家中的杂物间的柜子里查获了一把射钉枪,在卧室的床边查获一把气枪,同时查获了一盒装有92发的空包弹、83颗钢珠、一个打气筒,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16年4月15日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查获的气枪和一把改装后的射钉枪均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射钉枪和气枪均认定为枪支。另查明,陈其林于2016年4月14日主动到高坪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其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枪支照片,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其林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其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其林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其林的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可以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其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气枪一把、空包弹一盒、钢珠83颗、打气筒一个均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孝松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