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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丽轩、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轩,XXX,宋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轩,男,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XXX,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宋海鸥,女,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执行的张丽轩诉XXX、宋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