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小雷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61号被执行人孙小雷,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孙小雷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一、被告人孙小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孙小雷退赔被害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884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孙小雷无可供财产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垣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文小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