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970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西城区人,住本村。被告:王某2,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春,柏乡县宏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王佳怡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婚生男孩王福安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王福安所入保险由被告王某2负责补办、保管;待两个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被告其他互不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