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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康忠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康忠来,阳怡佳,刘新荣,刘期美,刘述运,肖惟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忠来,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怡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昭,湖南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荣,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期美,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述运,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惟蒲,男,194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忠来、阳怡佳、刘新荣、刘期美、刘述运、肖惟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为工程造价、施工周期、款项结算、工程质量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件,即使系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包含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审原告主张退款的核心事由是涉案工程并不存在,而根据上诉人的书面材料显示,涉案工程存在,只是因为项目窝工在申请结算。由此可见,双方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有较大争议,本案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康忠来、阳怡佳答辩称,本案是一起单纯的返还定金和担保金的金钱债务之诉,与不动产毫不相干,不宜适用专属管辖。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已经就30万元“订队费”的返还另行达成协议,本案不应当再以《内部承包责任书》的相关约定来确定管辖。被答辩人所称的“工程所在地”不能明确,其主张“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个不符合一般事理的伪命题。本案移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新荣下落不明,被答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限值得质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刘新荣、刘期美、刘述运、肖惟蒲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康忠来、阳怡佳一审起诉请求为要求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刘新荣、刘期美、刘述运、肖惟蒲等人返还订队费30万元本金和利息损失。该30万元订队费虽系康忠来、阳怡佳按照《内部承包责任书》的约定支付给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但该协议签订后,因其他原因,康忠来、阳怡佳并未入场进行施工,且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20日书面答复阳怡佳,与甲方协商后退还该30万元订队费。故本案并未涉及《内部承包责任书》的其他条款,康忠来、阳怡佳关于本案是一起单纯的返还定金和担保金的金钱债务之诉,与不动产并不相干,不宜适用专属管辖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作为原审部分被告刘期美、刘述运、肖惟蒲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南科利古典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才友审 判 员  康 洁审 判 员  袁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