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银妹、林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妹,林荣辉,曾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银妹,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林荣辉,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曾淑莲,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银妹与被执行人林荣辉、曾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惠安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楠 搜索“”